豐谷酒業有了說法
遭遇群體侵權的豐谷酒業有了說法
經過數月的等待,四川省綿陽市豐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豐谷酒業)負責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趙顯涂松了口氣。近日,針對一些酒廠的群體性侵權行為,綿陽市知識產權局做出他人侵犯豐谷酒業外觀設計專利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有關專家認為,回收專利權人制造、銷售的廢酒瓶作為酒瓶再利用,損害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屬于專利侵權行為。
舊瓶新酒引發專利糾紛
豐谷酒業是四川省規模最大的綜合性釀酒企業之一。2006年7月,豐谷酒業在市場上發現,綿陽市三臺縣魯湖酒廠生產、銷售的名為“豐杯頭曲”的涉嫌專利侵權產品。原來,該酒廠在市場上通過回收豐谷酒業的舊酒瓶生產、銷售自己的白酒。豐谷酒業認為,魯湖酒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就制造和銷售專利產品,應承擔侵權責任。
2007年1月23日,綿陽市知識產權局經口頭審理,做出了處理決定。被請求人魯湖酒廠的侵權行為成立,應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專利號ZL02356137.8“豐杯頭曲”酒瓶的侵權行為,并不得將侵權產品投放市場。
被請求人不服綿陽市知識產權局的處理決定,認為豐谷酒業雖然擁有“酒瓶”外觀設計專利權,受法律保護,但豐谷酒業擁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酒瓶經生產、銷售白酒后,已經獲得了收益。根據專利法規定的“權利用盡原則”,魯湖酒廠使用回收的舊酒瓶生產、銷售自己的白酒,這種廢物利用的行為不再構成對請求人“酒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權。隨后,魯湖酒廠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7年5月9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進行審理后,做出“維持綿陽市知識產權局處理決定”的行政判決。隨后,被請求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7年11月9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07年4月,豐谷酒業就三臺縣魯湖酒廠專利侵權向綿陽市中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市中院調解,三臺魯湖酒廠保證以后不再實施任何侵犯豐谷酒業知識產權的行為,并賠償2.5萬元。
盡管豐谷酒業多次采取了維權行動,但市場上的侵權產品仍不斷出現。2009年5月,豐谷酒業在綿陽、德陽、廣元等地發現,市場上未經授權有使用豐谷酒業的外觀設計專利的酒在大量銷售。為此,豐谷酒業向綿陽市知識產權局提起處理請求。經綿陽知識產權局調查,四川柏梓酒業有限公司等8家白酒生產企業和嘉樂副食批發部等2家銷售商幾乎都是通過回收豐谷酒業的舊酒瓶灌裝酒進行銷售。日前,綿陽市知識產權局做出處理決定,柏梓酒業等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侵權產品投放到市場。
舊瓶新用當心侵權
據了解,根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那么,回收專利權人制造、銷售的廢酒瓶作為酒瓶再利用是否構成侵權?就此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綿陽市知識產權局有關負責人。
該負責人認為,專利法規定中的“該產品”應當是僅限于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完整產品。請求人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酒瓶不是單獨向消費者銷售,而是與被包裝物——酒一起整體出售,酒瓶與酒密不可分。以魯湖酒廠生產侵權產品糾紛為例,被請求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的“豐杯頭曲”酒,其包裝物——酒瓶采用回收請求人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酒瓶,并非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完整產品。進入市場的“豐杯頭曲”與請求人銷售的以專利酒瓶作包裝的酒相混淆,給消費者以“豐杯頭曲”與請求人有關聯的誤導,影響請求人相關產品市場占有率,損害了請求人的合法利益,應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