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之“檢驗項目及判定原則”
啤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對檢驗項目及判定原則有如下的規定: (一)檢驗項目。 啤酒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
啤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對“檢驗項目及判定原則”有如下的規定:
(一)檢驗項目。
啤酒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啤酒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注:1.標簽必須標注的內容:產品名稱、原料、酒精度、原麥汁濃度、凈含量(凈容量)、制造者名稱和地址、灌裝(生產)日期、保質期、采用標準號及質量等級;
2.啤酒在標簽、附標或外包裝上應印有“警示語”——“切勿撞擊,防止爆瓶”。
(二)項目分類。
1.缺陷項目: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鉛、甲醛、腸道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2.嚴重瑕疵項目:凈含量負偏差、包裝、標簽、特種啤酒的特征性指標(系指:干啤酒的“真正(實際)發酵度”、冰啤酒的“濁度”)、生啤酒及鮮啤酒的“蔗糖轉化酶活性”和雙乙酰。
3.一般瑕疵項目:除缺陷項目和嚴重瑕疵項目以外的其余項目。
(三)判定原則。
1.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規定的,或只有1項一般瑕疵項目不符合規定且不低于下一個質量等級指標的,判為符合發證條件。
2.其他情況均判為不符合發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