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首創辦理“鑒定評估及酒癮戒治處遇治療處分”
中新網6月10日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男子賴正雄8度酒駕,法官判決要他進行酒癮戒治治療3個月,盼能終結酒駕惡果。不過,目前各地檢方就酒駕者并無一致性的酒癮評估計劃,除個別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附帶條件命被告自費前往醫療院所接受戒癮治療,新竹檢方則首創辦理“鑒定評估及酒癮戒治處遇治療處分”,接受治療的酒駕者再犯率僅個位數,成效不錯。
現任臺當局“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朱家崎在2011年任職竹檢檢察長期間首開先例,辦理“鑒定評估及酒癮戒治處遇治療措施”,針對5年內3度酒駕以上者,轉介被告接受酒癮評估,若經鑒定有酒癮者,則在起訴后建請法院命被告接受禁戒處分。
根據竹檢2011年統計數據顯示,在291名接受轉介酒癮鑒定者中,有50人被鑒定出患有酒癮而接受戒治處遇,其中僅5人再犯,比率僅2%。竹檢原先與臺大醫院竹東醫院合作,而該醫院是桃園、新竹、苗栗地區唯一使用戒酒發泡錠的專責醫院,目前也擴大與臺大醫院新竹分院合作。
竹檢指出,過去是以緩起訴處分條件要求酒駕者接受酒癮評估,施行多年后認為不宜給予酒駕累犯者緩起訴,改在偵查中要求被告接受轉介鑒定,若被告不從則列入犯后態度考慮因素之一。
竹檢表示,倘若被告被鑒定出患有酒癮,則會在起訴時請求法院依“刑法”“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并有再犯之虞者”規定,判決時命被告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但實務上遭法院命令接受禁戒者并不多見。
根據統計,今年1到4月,法院裁判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有罪人數為5.2萬多人,主要的犯罪類型是公共危險罪,其中就有9成2是酒后駕車;而各地檢方新收案件中的酒駕案件達2萬件,比去年同期少了1成2,顯示透過不斷修法加重酒駕刑責及社會各界重視,可達到一定的嚇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