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糧食局制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廣東省糧食局制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根據《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廣東省糧食局制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根據《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行使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依法、合理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省糧食局制定了《廣東省糧食局關于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試行)》(以下簡稱《適用規則》),經省法制辦審查同意后于近日印發全省各地糧食部門。
《適用規則》的制定工作于今年初啟動,經過梳理涉及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條款、研究起草適用規則、細化量化裁量標準、廣泛征求全省各地糧食部門及社會各界意見、報送省法制辦審查等階段,歷時近半年。《適用規則》共20條,另附裁量標準82項,對規范自由裁量權的目的、實施自由裁量權的原則、適用自由裁量權的情形以及自由裁量權行使監督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并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規定的“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糧食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或者拖延承擔糧食應急任務”等13類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進行了細化和量化,進一步推進全省糧食行政執法標準化、規范化、科學化。
《適用規則》的出臺,是廣東省率先實現糧食安全保障地方立法后,糧食法制建設的又一重要成果,對提升廣東省糧食依法行政水平、加強廉政建設、完善糧食流通市場化體制具有重要意義。廣東省糧食系統將以實施《適用規則》為契機,進一步加強糧食法制建設,主要依靠法律和經濟手段調控糧油市場,依法保障全國最大糧食主銷區的糧食安全,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做出應有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