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不公正的判決
2月21日多家媒體報道,鄭州市民吳偉春因在隨身攜帶的鑰匙鏈上掛帶一把小水果刀,被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
2月21日多家媒體報道,鄭州市民吳偉春因在隨身攜帶的鑰匙鏈上掛帶一把小水果刀,被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日。對此,吳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我的小水果刀是從正規合法超市購買的,怎么突然成了管制刀具,并因此身陷‘囹圄’?”
鄭州市警方認為“處罰符合法律規定”,其依據便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然而,我們知道,社會現象包容萬千,法律不可能對每一個細節規定得面面俱到,因此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警察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的。如果當事人具有社會惡意、或者說有危害社會的具體行為,那就應該給予較為嚴厲的處罰:行拘并且罰款。如果當事人不具備主觀惡意,一向遵紀守法,更沒有傷害社會的具體行為,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就應該認定“情節較輕”,“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即讓惡意違規者受到重罰,讓非惡意違規者受到批評教育,從而實現執法的真正目的——懲惡揚善、強化公共安全感。
一個毫無惡意的普通市民僅僅因為隨身帶了一把水果刀就受到剝奪人身自由權的拘留處罰,表面上看是在強化和深化法律的威懾效應,事實上卻讓絕大多數人產生了恐慌感。因為我們一旦上街或者出游時攜帶了一把家庭常用的水果刀,如果被人發現就要遭受拘留的嚴厲處罰,想來實在可怕,而這種情形似乎很難完全避免。一個常態的生活行為,卻成為了警方眼里的危險動作,一次看似普通的執法活動,卻深深灼傷了公眾安全感,造成了諸多精神恐慌,這已然背離了公正執法、人性執法的初衷。正如有的專家所說,這樣的執法顯然具有處罰的隨意性,甚至涉嫌構成執法權的濫用。更何況這個水果刀是在正規超市購買的,如果超市公然販賣管制刀具,就已經違反了相關規定,警察卻對此視而不見,沒有及時制止,更沒有進行銷售監管和處罰,唯獨對普通市民鑰匙鏈上的水果刀大動干戈,因此這個處罰的正當性是值得懷疑的,其選擇性、情緒性執法的痕跡實在濃郁。
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相當于十次犯罪。”這提醒我們,公權機關的每一次裁決和處罰,雖然是為了司法效應,也一定要充分考慮公共利益需要以及社會效應所在。司法效應和社會效應之間本身是不矛盾的,如果因為我們的不當處罰,而讓兩者出現了尖銳的矛盾沖突,那我們的執法部門就得反思,是否我們的處罰太武斷、太自我、太輕率了,而忽視了對民情和社會客觀態勢的關照和權衡。耿銀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