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二)
6 產品抽樣與檢驗
6.1 審查組在現場審查的同時,按《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檢驗規定》(以下簡稱《檢驗規定》)的要求抽樣并封樣,并填寫《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抽(封)樣工作單》一式四份。樣品的可靠性由審查組負責。
6.2 企業應在樣品抽樣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單位。
6.3 檢驗單位在收到企業送交的抽樣產品后,應按照抽樣單的要求檢驗抽樣產品是否符合封樣規定,對不符合封樣規定的產品,檢驗單位將抽樣產品退回企業,并通知審查部處理。
6.4 檢驗單位應依據《檢驗規定》組織產品檢驗,在一個月內完成檢驗任務,并出具生產許可證檢驗報告一式三份。
6.5 檢驗單位有責任確保產品檢驗工作符合《檢驗規定》的要求,并對檢驗報告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6.6 對于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審查部將結果通知企業,企業必須在六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向審查部出具書面整改報告,由審查部安排重新抽樣和重新檢驗。
7 審定與發證
7.1 審查部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申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
7.2 審查部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7.3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頒發證書并公告。
7.4 獲證企業由于發展或其它原因,經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企業更改了注冊名稱,企業應在3個月內更換生產許可證證書,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企業負責。
更換證書時要求企業提供更改證書的申請報告,同時提供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意見連同原發生產許可證證書寄(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更換證書。
7.5 企業遷址或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更,應實施必要的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
8 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8.1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五年,自證書批準之日算起。
8.2 獲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該產品外包裝或合格證上標明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為:
XK 00 -XXX XXXX
生產許可證標記 行業編號 產品編號 企業編號
8.3 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將吊銷并收回其生產許可證:
8.3.1 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用戶反映強烈并產生不良社會影響,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者;
8.3.2 經查實獲證企業生產條件及其質量體系發生重大變更,達不到規定要求者;
8.3.3 將生產許可證、標記及編號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者;
8.3.4 獲證企業在國家、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者;
8.3.5 申請取證時隱匿生產場地,獲證后轉移或增設生產場地未經審查批準而擅自投產者。
8.4 參加生產許可證工作的各級人員必須遵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中關于工作紀律的規定,違者要按規定嚴肅處理。
9 申訴
企業對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及產品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向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提出申訴,對證書的發放與注銷決定有異議時,可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提出復審申請或仲裁。
10 收費辦法
10.1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十一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向有關部門繳納費用。
10.2 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27號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及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計價格[1999]1707號文《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的規定,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質量檢驗費和公告費。
10.3 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增收440元。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10.4 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收取400元。
10.5 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國家收費標準向檢驗單位交付。
10.6 國務院物價管理部門出臺新的收費辦法或調整收費標準,自物價管理部門的文件下發之日起,按新規定執行。
11 附則
11.1 本細則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11.2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